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在2005.06.03由 旅游局颁布。
中文名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
旅游局
颁布时间
2005.06.03
实施时间
2005.07.03
经 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
旅游局
二○○五年六月三日
条 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导游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晋升、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凡通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符合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规定报考条件的导游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的等级考核评定。
第四条 旅游局 [1] 负责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标准、实施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1] 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 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七条 导游人员等级分为初级、中级、 、特级四个等级。导游员申报等级时,由低到高,逐级递升,经考核评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导游员等级证书。
第八条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按照“申请、受理、考核评定、告知、发证”的程序进行。
中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笔试方式。其中,中文导游人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和“汉语言文学知识”;外语导游人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和“外语”。 导游员的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考试科目为“导游案例分析”和“导游词创作”。特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论文答辩方式。
第九条 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 *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 *高等级为 。
第十条 旅行社和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导游人员积极参加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 参与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命题员和考核员必须是经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进行资格 。命题员和考核员接受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委派,承担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参与考核评定的命题员和考核员不得徇私舞弊。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要加强对考核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要从严处理,撤销其资格。
第十三条 导游员等级证书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 印制。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和中级、 、特级导游员证书后,可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等级的导游证。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收费标准按照 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 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 上一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
- 下一篇: 导游管理办法